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及学校规定,结合药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度。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1.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2.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一般由不低于9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提名推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委员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学校聘任。设秘书1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科。

3.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提供咨询与指导;

2. 指导、论证并审核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质量标准、规章制度和教学大纲等;

3.指导、论证并审核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师教学培训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与方案;

4.指导、论证并审核本专业教学改革方案,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的改革等;

5.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1.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专门会议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2.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决定重大事项采用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1/2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3.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4.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裁定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附 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