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沈阳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药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药学院在学术事务中行使学术委员会职责的学术组织。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药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事项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药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5名以上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药学院院长提名或兼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办公室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的委员名单由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药学院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药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事项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六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沈阳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新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修订;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对外推荐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
(二)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如遇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三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事项应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药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